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
《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30天(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
(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2283915008@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叶路563号(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5210027;联系人:陈炀。
?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寨县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我县境内的史河及其支流、西淠河及其支流、长江河(金寨段)等开放性水域。
第五条 金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和禁钓区规定:
禁钓期禁止垂钓: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史河金寨县段、东干渠金寨县段,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区:长江河宽鳍鱲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徽金寨西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金寨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第七条 垂钓区域:我县除禁钓期、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规范垂钓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六)在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湖库取水口周边500米)内从事投放药剂或饵料等影响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止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
第十一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养殖鱼种或者增殖鱼种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第十二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大型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文旅体育部门书面报备,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和会商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垂钓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业资源管理行刑衔接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垂钓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船舶非法营运性活动。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行为。
(六)县文旅体育部门负责大型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监督管理。
(七)县水利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日常监管内容,对连通性河流、禁捕禁渔水域勘界认定。
(八)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区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依法处理利用船、筏、小渔桶等工具从事垂钓活动的行为。
(十)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牌以及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新型互联网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非禁渔期的休闲垂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施行起,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