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非许可范围经营网约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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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9 14: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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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7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六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金太阳国际汽车城H1幢223号

执法单位: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9点4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28***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2024年2月28日9点45分驾驶皖ND28***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金寨县动车站载客至六安市叶集区妇幼保健院,被执法人员检查后乘客取消了订单,该车于上午8时42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书香弘苑B区北门载客至金寨站,平台上显示乘客已支付35.92元车费。经查该车隶属于六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张**有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经营区域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的皖ND28***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第35条第1款第(4)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4-02-28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1日

来源: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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