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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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0/31 14: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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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两位检察官对我和我们家的帮助,我一定会遵守检察机关的监督规定,服从考察机关的帮教安排,继续完成学业,好好改过自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接过《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后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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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并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后了解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户籍地和常住地均在桐城市,其家庭较为贫困,本次涉案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监管不到位、结交社会不良青年等问题。考虑到许某某虽然构成盗窃罪,但主观恶性不大,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帮教条件、悔罪情况,在听取被害人、辩护人、侦查机关及许某某和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定了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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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考察监督效果,减轻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通过电话沟通、邮件往来、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和协作方式,探索最优帮教机制。

在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当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未成年检察社会服务中心、许某某及其母亲共同达成并签署了异地监督考察协议,成立考察小组,通过定期谈话、法治教育、公益劳动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对许某某进行监督考察。两地检察机关将定期线上沟通帮教考察开展情况,随时跟进许某某接受帮教考察的情况,确保帮教考察效果。

此次异地协作监督考察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司法力量整合联动,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重要实践,为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体化机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下一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思远”工作室将继续推动“五心”工程,用心宣传、爱心帮扶、细心办案、联心保护、精心建设,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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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安市人民检察院、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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