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寨汤家汇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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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16 1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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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1年5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因不满陈某甲(另案处理)讲其女朋友坏话,陈某乙从金寨县南溪镇街道邀约漆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15岁)、林某乙(另案处理、17岁)乘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的皖N****1车到达陈某甲通过微信发给陈某乙定位信息金寨县汤家汇镇银山畈街道银山畈小学附近,陈某乙携带西瓜刀、漆某某携带甩棍、林某甲和胡某某各携带啤酒瓶到达现场。双方见面后,陈某乙先使用西瓜刀对陈某甲进行拍打,陈某甲用手殴打陈某乙;漆某某使用甩棍对陈某甲后背、臀部和右手进行殴打,造成陈某甲右手中指骨折;林某甲和胡某某在推搡过程中啤酒瓶掉在地面碎裂,后胡某某使用砖头殴打陈某甲,砖头被林某甲夺下,啤酒瓶和砖头均未打到陈某甲,后林某甲和胡某某用手与陈某甲互殴,林某乙在斗殴现场未动手。
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造成不同程度受伤,后陈某乙、漆某某等人乘坐蔡某某驾驶的车子逃离现场。漆某某将甩棍丢掉,陈某乙将西瓜刀藏匿于家中二楼卧室的电视机抽屉柜子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陈某乙、漆某某等人持凶器与他人斗殴,仍驾驶车辆载陈某乙、漆某某等人到斗殴现场,斗殴后蔡某某用车载陈某乙、漆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21年3月1日,金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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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来源:金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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