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寨一女子在外地出事了!

  • No。
楼主回复
  • 阅读:5913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0/25 16:35:27
  • 来自:安徽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金寨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更名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2月4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分公司)注销,李某乙(已判刑)为该分公司的原负责人。浦东分公司注销后,李某乙仍组织人员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与**公司约定营收额约25%上交给**公司,余下的钱款由其支配。该公司下设五个部门:人事部负责在互联网上招聘员工、工资核算等;销售前端,内设四个组,负责与潜在客户进行电话联系,索要微信号等;销售后端,内设三个组,负责开发客户,与客户签约等;投研部负责提供股票服务与客户维护等;营销策划部负责假素材及假信息的制作、转发等。


2018年11月下旬,李某乙带人至福建学习其他人的诈骗方法,回来后即按所学方法实施诈骗。具体为:


该公司的销售前端在公司内部承担将被害人与销售后端人员相连接的职责,这是浦东分公司实施诈骗的第一步。销售前端工作人员以**公司合法外衣作掩饰,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股民联系,利用**公司的影响力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被害人将微信号提供给销售前端工作人员,销售前端工作人员则将该被害人的微信号推送给销售后端业务员。


浦东分公司的销售后端在该公司内承担具体实施诈骗的职责。销售后端分为三个组,分别与销售前端四个组相对应。浦东分公司由营销策划部制作诈骗所用的假素材,同时下发大量专门实施诈骗的微信工作账号用于扮演假客户等。销售人员将该被害人拉入股票微信体验群内。在该微信体验群内,公司的前端人员、后端人员、营销策划部等人员冒充股民、荐股老师等,在群内发布由营销策划部制作的虚假转账单、对话内容、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荐股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的股票、公司建仓的股票等。后端业务员也采取与被害人一对一联系的方式,虚构上述事实。销售后端通过上述方式,扰乱被害人的判断能力,让被害人缴纳会员服务费。


在诈骗过程中销售后端人员会要求被害人签订所谓的“合同”,以提高被害人对其公司的信任度,迷惑被害人,将诈骗的犯罪行为引向合同纠纷、民事行为,让被害人无法辨别自己是否被骗。为防止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将买入**公司推荐股票发生亏损的事实反映到微信群里,影响其他观望股民缴纳服务费,后端人员即以怕泄密为由,将已缴费被害人踢出微信体验群,并将其微信号推送给投研部人员。


浦东分公司的投研部主要负责在诈骗得手后稳住、拖延被害人。投研部由无荐股资质的人员充当投资顾问,向被害人随意推荐股票,后由投顾助理将所推荐的股票推送给被害人,并提供股票问题解答服务。当客户发生亏损时,则由投资顾问、投研助理等以股票涨跌系常态等理由对客户进行安抚,在客户要求退款时,采取一再拖延,不到万不得已不予以退款。


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李某乙等人共骗取戴某某、李某丙、廖某某等3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303452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15日,入职公司任销售前端业务员、销售后端三部业务员,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80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公司、李某乙等人已退赔戴某某、李某丙、廖某某等27名被害人服务费并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3人的服务费,**公司、李某乙亦缴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另具有无前科劣迹、退赃退赔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