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警惕!金寨这个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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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29 1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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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一案,由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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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3月上旬,被告人储某某通过微信号朋友圈获知“代开信用卡”的广告信息,并添加广告信息上的收卡人微信。后储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明知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多次将银行卡邮寄至收卡人处,供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用于资金转账,入账结算资金达119万余元。


二、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储某某将其个人信息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卡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期间,密切关注卡内资金情况,发现有大额资金转入时,多次通过挂失、变更、注销卡号等方式盗取卡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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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二、被告人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7610.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网络诈骗防不胜防,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要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同时,大家要筑牢法治思想,须知用触犯法律的方式获取利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金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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