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寨一男子涉嫌行贿多人被提起公诉!

  • 清风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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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18 17:56:27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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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日常承包工程项目,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金寨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并留置,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16.78万元。


(一)给予县交通运输局质检站站长吴某某现金1万元

2015年上半年,邓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南溪镇至汤家汇镇红色旅游路工程挡土墙项目,在汤家汇镇农村商业银行附近送给吴某某现金1万元,吴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31日,吴某某将上述1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二)给予汤家汇镇财政分局专项资金会计张某甲现金4.1万元

1、2016年至2018年每年年底,邓某某为获得张某甲在工程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南溪镇供销社附近张某甲家中累计送给张某甲现金0.6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2017年3月,邓某某借款2万元给张某甲。2018年上半年张某甲口头提出归还时,邓某某为在项目上获得其关照,表示不需要归还,后双方均未提起此款,张某甲也未归还此款。


3、2018年上半年,邓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在工程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财政分局附近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4、2019年5月,邓某某为感谢张某甲帮助其在汤家汇镇门山中心村庄安置点文化乐园附属工程项目未履行发包程序的情况下,承包了该项目。同时希望张某甲在该项目上对其予以关照,在梅山镇御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9日,张某甲将上述4.1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三)给予汤家汇镇原党委委员胡某某现金0.18万元

2016年5月22日,邓某某为感谢胡某某帮其拆除了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枣林小街邓氏祠堂门口的私人厕所,通过微信转账送给胡某某0.18万元,胡某某收下该款。


(四)给予汤家汇镇金刚台村党支部书记余某某现金1.8万元

1、2016年中秋节前后,邓某某为承包汤家汇镇孙山至村部水泥路平板桥(一、二期)工程项目,与汤家汇镇退休干部杨某某共同在金刚台村老湾组余某某家附近送给余某某现金1万元,余某某收下该款。后经余某某帮助,在未履行发包程序的情况下,邓某某承包了该项目。


2、2018年下半年,邓某某为感谢余某某帮助其承包到汤家汇镇金刚台村文化乐园附属工程,在金刚台村老湾组余某某家中送给余某某现金0.5万元,余某某收下该款。


3、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希望在今后承包金刚台村项目上获得余某某的关照,在金刚台村老湾组余某某家中送给余某某现金0.3万元,余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5日,余某某将上述1.8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五)给予汤家汇镇原党委副书记张某乙现金0.5万元

2016年11月,邓某某为感谢张某乙帮助其在汤家汇镇孙山至村部水泥路平板桥(一、二期)工程项目未履行发包的情况下,承包了该项目。同时希望在该项目日常监管、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获得关照,邓某某在梅山镇东方龙城小区张某乙家中送给张某乙现金0.5万元,张某乙家属程凡收下并告知张某乙。后张某乙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24日,张某乙将上述0.5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六)给予汤家汇镇党委委员戴某某现金0.5万元

2017年4、5月,邓某某为希望戴某某对其承包的金刚台村代湾黄林河沟及研河拦水堰工程、泗道河村驻马冲河沟及(晏)湾大堰、焦元大堰等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安置二区戴某某家楼下送给戴某某现金0.5万元,戴某某收下该款。


(七)给予汤家汇镇原项目办主任沈某某现金0.2万元

2017年10月,邓某某为感谢沈某某对其完善工程项目资料、虚假邀标程序等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沈某某结婚为由,在汤家汇镇中学门口送给沈某某现金0.2万元,沈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8月8日,沈某某将上述0.2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八)给予汤家汇镇社保所所长汪某某现金0.4万元

2017年、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汪某某对其承包的库区移民后扶项目在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南溪镇金溪商城汪某某家中累计送给汪某某现金0.4万元,汪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21日,汪某某将上述0.4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九)给予汤家汇镇泗道河村党支部书记蔡某某现金3.5万元

1、2017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蔡某某帮其以虚假邀标的方式承包到泗道河中心村庄土地平整项目,在泗道河村大元组蔡某某家中送给蔡某某现金2万元,蔡某某收下该款。


2、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承包泗道河村农民文化乐园广场工程,在泗道河村大元组蔡某某家中送给蔡某某现金0.5万元,蔡某某收下该款。后经蔡某某帮助,在未履行发包程序的情况下,邓某某承包了该项目。


3、2019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蔡某某对其承包上述两个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泗道河村大元组蔡某某家中送给蔡某某现金1万元,蔡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11日,蔡某某将上述3.5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给予汤家汇镇上畈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现金2.5万元

1、2017年年底,邓某某为希望在今后承包上畈村项目上获得李某某的关照,在上畈村李湾组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0.5万元,李某某收下该款。


2、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对其承包的上畈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和农民文化乐园项目给予的关照,在上畈村李湾组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0.5万元,李某某收下该款。


3、2019年上半年,邓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对其承包到上畈村文化健身场所工程及低价购买石料上提供的帮助,在上畈村村部附近送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李某某收下该款。


4、2019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并希望在今后承包上畈村项目上继续获得李某某的关照,在上畈村李湾组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0.5万元,李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12日,李某某将上述2.5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一)给予汤家汇镇门山村党支部书记丁某某现金1万元

2019年10月,邓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对其承包到门山村中心村庄安置点文化乐园附属工程、道路护岸工程及徐湾塘工程提供的帮助,在银山畈街道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1万元,丁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6日,丁某某将上述1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二)给予汤家汇镇泗道河村党支部副书记冯某某现金0.8万元

1、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冯某某对其承包的泗道河村水毁修复项目在施工、用料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泗道河村李湾组冯某某家中送给冯某某现金0.3万元,冯某某收下该款。


2、2019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冯某某帮助其在泗道河村农民文化乐园广场及安置点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未履行发包程序的情况下,承包到该项目,在泗道河村李湾组冯某某家中送给冯某某现金0.5万元,冯某某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4日,冯某某将上述0.8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三)给予汤家汇镇项目办工作人员郑某甲现金0.3万元

2020年5月1日,邓某某为感谢郑某甲在完善工程项目资料、虚假邀标程序等方面给予的关照,以郑某甲结婚为由,委托金寨县**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乙送给郑某甲0.3万元,郑某甲收下该款。


2020年12月9日,郑某甲将上述0.3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汤家汇镇承揽工程期间,为在项目承包、资金拨付上谋取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多个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共计16.7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素材来源: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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