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泗河快捷宾馆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案
案件名称:金寨县泗河快捷宾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案
当事人:金寨县泗河快捷宾馆
当事人地址:金寨县汤家汇镇豹岩村陈湾组
执法单位: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陈克银驾驶皖N43045客车在金寨县汤家汇镇涉嫌非法营运。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丁卫兵、张延俊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到皖N43045大型客车是非营运车辆,其所有人是金寨县泗河快捷宾馆,陈克银是法人。陈克银驾驶皖N43045大型客车从泗河载客到梅山,车上有旅客18人。陈克银驾驶皖N43045车辆经常往来于金寨至上海、常州等地,并收取200至220元不等的运费。当事人无法出示皖N43045汽车的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壹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93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1-08-30
公示日期:2021年09月06日